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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062—2006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时间:2023-03-06 10:42:14 点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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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062—2006.

1范围

JB/T 5062规定了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设计、选用基本原则和人机工程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作业场所以及管理过程的操纵和监控。本标准不适用于某些特殊规定的部门和场合。

2信息显示装置的分类

按照人的感觉器官,信息显示装置分为视觉显示装置、听觉显示装置、触觉显示装置、嗅觉显示装置和多通道显示装置。

2.1视觉显示是由光源、物体或发光标志组成的信息类型,通过操作者的视觉器官传递各种信息。

2.2听觉显示是由纯音或复音组成,通过操作者的听觉器官传递信息,操作者不需在某--固定位置也能听到信号。

2.3触觉显示是由操作者的触觉器官尤其是手指接触物体的轮廓、表面、几何形状而传递的信息。

2.4嗅觉显示是由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散发的介质气味(芳香、臭味),操作者不需在某--固定位置,即使在从事其他工作时也能感受到的信息。

注:嗅觉显示器用于特定或专门的场合,本标准不涉及此项内容。

2.5多通道显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感觉显示,例如视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显示,嗅觉显示同时伴随听觉和灯光显示等。

3对信息显示装置的一般要求3.1选有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需要操作者接受的信息型式;

b)传递信息的合理方法、数量和经济性:

c)接受━定类型的信息,感觉器官要选择合理;

d)保证迅速显示量值或判辨信息,以便操作者及时采取措施。

3.2设计信息显示装置要求:

a)应对控制过程的重要参数进行显示(次要参数多,会增加操作者的心理负荷);

b)没有特殊原因,同--信息或数据不应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显示;

c)显示的信息和数据不应超过操作者的观察范围和注意力(工艺过程中重要显示信息量不应超过7个);

d)应考虑人体各种器官接受信息的能力和特点,在一种器官(例如视觉器官〉过大负荷的情况下,必须用另一种器官(例如听觉器官)来接受信息;

e)显示装置的结构应保证在任何规定条件(例如照明、噪声、振动和气候条件等)下的功能和作用,但首先必须规定对操作者有*佳的工作条件;

f)*重要的或常用的显示装置必须布置在操作者易接受信息的*佳位置;

g〉信息显示装置显示的量值应有足够的精度和可靠的显示;

JB/T 5062—2006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

(JB/T 5062—2006 信息显示装置人机工程一般要求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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