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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3025-2002 铁路运输通信数字式语音记录仪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时间:2023-02-22 10:06:43 点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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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3025-2002.

1范围

TB/T 3025规定了铁路运输通信用数字式语音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基本功能、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环境和一般要求等。

TB/T 3025适用于数字式语音记录仪的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使用维护。

记录仪用于铁路运输行车作业、调度指挥工作中通话语音及相应时间的记录,也可用于公安、消防、电话服务质量的监督。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21- -1991电工电 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M:低气压试验方法

GB/T 2828- -1987 逐批检 查计数抽样程度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量检查)

GB 4943- -1995 信息技 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T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GB/T 9813- 1988 微型数字电 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

3一般要求

3.1 通道记录

记录仪同时记录各通道的语音信号及相应的8期、时间信号、设备编号。

3.2记录时间

采用固态存储器作为存储介质(以下简称固态存储方式)的记录仪累计记录语音时间不小于8h/通道;

采用硬盘存储介质(以下简称硬盘存储方式)的记录仪累计记录语音时间不小于40 h/通道。

3.3监听

记录仪可监听任意通道,监听时不影响正在进行的记录。监听输出的语音应为录后音。

(TB/T 3025-2002 铁路运输通信数字式语音记录仪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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