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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时间:2024-09-13 14:05:29 点击次数:0
 

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水果、蔬菜类罐头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番茄(磨茹除外)为原料,经加工处理、排气、密封加热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水果、蔬菜、果酱的罐装食品。包括玻璃瓶、金属罐、软包装形式。

标准号:GB 11671-2003

标准名称: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英文名称:Hygienic STANDARD for canned fruits and vegetables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作废

发布日期:2003-09-24

实施日期:2004-05-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3食品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食品技术>>水果、蔬菜及其制品>>67.080.01水果、蔬菜及其制品综合

替代以下标准:GB 11671-1989 GB 13099-1991;被GB 7098-2015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GB 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罐头食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该标准引用了一系列与食品卫生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如《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中铅的测定》等,为果、蔬罐头卫生标准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

三、术语和定义

罐头食品: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调配、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商业无菌:罐头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的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

四、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水果、蔬菜应新鲜,无病虫害、无腐烂变质,农药残留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感官要求:

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内容物具有该品种果蔬罐头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无异味,无杂质。

理化指标:

锡(Sn)≤250mg/kg;铜(Cu)≤10mg/kg;铅(Pb)≤1.0mg/kg;砷(As)≤0.5mg/kg。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五、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通过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对罐头的外观、色泽、气味、滋味和杂质进行检验。

理化检验: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方法对罐头中的锡、铜、铅、砷等重金属含量以及食品添加剂进行测定。

微生物检验:按照《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进行检验。

六、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罐头食品的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包装:罐头食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包装应严密、牢固,便于运输和贮存。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和碰撞。

贮存:罐头食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贮存温度应符合产品标签上的规定。

GB 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为保障果、蔬罐头的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规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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