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加工制成的汁液,可加入其他辅料,经相应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饮料。本标准也适用于低温复原果汁。
标准号:GB 19297-2003
标准名称: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英文名称:Hygienic STANDARD for fruit and vegetable juice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作废
发布日期:2003-09-24
实施日期:2004-05-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53食品卫生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食品技术>>饮料>>67.160.20无酒精饮料
替代以下标准:被GB 7101-2015代替
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归口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范围:
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和检验方法。
适用于以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加工制成的汁液,可加入其他辅料,经相应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饮料,也适用于低温复原果汁。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一系列与食品卫生检验、添加剂测定等相关的标准文件,作为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定义:对低温复原果汁进行了定义,即在
0℃~10℃的温度条件下,在浓缩果汁(浆)中加入该果汁(浆)浓缩时失去天然水分等量的水,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含一定量可溶性固形物的制品,不经加热工序,成品贮存于
0℃~4℃温度条件下可直接饮用。
指标要求:
原料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感官指标:具有所含原料水果、蔬菜应具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对总砷、铅、铜、锌、铁、锡、二氧化硫残留量、展青霉素等指标进行了规定。例如,总砷(以 As
计)≤0.2mg/L;铅≤0.05mg/L;铜≤5mg/L 等。
微生物指标: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果蔬汁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其他包装的果蔬汁饮料,菌落总数≤100cfu/mL,大肠菌群≤30MPN/100mL,霉菌≤20cfu/mL,酵母≤20cfu/mL,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规定。
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检验方法:规定了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的具体检验方法。
该标准已于 2016 年 11 月 13 日被 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