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驻车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1.3的配光性能要求。
驻车灯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对光源的规定
可更换光源式驻车灯应使用符合GB 152 0173 3840.1规定的灯泡。
不可更换光源式驻车灯的标称电压力12 V或24 V,其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配光性能
驻车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限值应符合下述规定:
前驻车灯应不小于2cd,不大于60cd。
后驻车灯应不小于2cd,不大于30cd。
对于几个光源的单灯,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发光强度*小限值的要求,同时,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应不大于发光强度的*大限值。
在基准轴线外,发光强度限值应符合下述规定:
在几何可见度角范围内任一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大于1.3.1中规定的*大值。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驻车灯,H-H向下5°及其以下区域内的发光强度允许不大于60 cd。
在几何可见度角范围内任一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小于0.05cd。
发光强度应均匀分布,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小值。
二、试验方法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驻车灯,应在13.5V或28.OV电压下进行测量。
对于可更换光源式驻车灯,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2 0173 3840.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测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在图1中任一测量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确定)为基准。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试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的灯具: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对于使用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当安装批量生产的灯泡,在13.5V或28.0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大值与按GB 152 0173 3840.1标准规定的该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增加的*小值之间;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
色度检验应使用标准光源A(色温为2856 K)。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则应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2 0173 3840.1-2000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idt IEC 6080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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